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
——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20世纪后期 , 美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性犯罪法律改革运动 。其中 , 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美根法案 。该法案制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 , 其对我国的性犯罪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无启发意义 。 1989年 , 美国一位 11岁的小男孩被绑架 , 一直生死未卜 。经媒体报道 , 该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 , 美国国会于 1994年通过 《反儿童伤害和性暴力犯罪登记法案 》 (以下简称 《登记法案 》 ), 规定性犯罪者在假释或缓刑后 , 应当向所在地警察局登记 。法案颁布不久 , 新泽西州又发命案 , 一名 7岁的小女孩美根在家附近被人奸杀 , 经查明犯罪者是一名有着两次对儿童性侵害前科的刚获假释者 。这促使该州立即通过法案 , 把性犯罪者分为 4级 , 由法庭根据犯罪者之危险性决定其级别 。 1995年 , 美国国会对 《登记法案 》进行修正 , 规定民众对于社区附近释放的罪犯有知情权 , 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应当向社区公告 , 否则将减少 10%的联邦司法辅助资金 , 这就是所谓的美根法案 。其主旨在于 , 由于性犯罪 者的再犯率很高 , 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公众 , 以使公众及早防范犯罪 。在此背景下 , 1996年 8月 , 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 , 规定由联邦政府统筹管理性犯罪者资料 , 实现各州资料的流通 。至 1997年 ,全美 50个州都制定了类似法案 。各州的做法虽然不同 , 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方式 : (1) 登记制 。这种做法一般是要求性犯罪者在出狱后一定时间内向警察局报告 , 并提供姓名和住址 、前科记录 、指纹 、相片甚至血液样本等身份资料 。这些资料最后会送至联邦调查局 , 以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 。如果没有登记 , 则可解除假释或缓刑 。有些州规定这种登记是终身制的 , 但有些州则规定为 10年 、 15年或者 20年不等 。少数州规定 , 如果犯罪者能向法院提出证据表明自己没有再犯或不具有再犯能力可解除登记 。各州对犯罪者的登记义务规定不太相同 , 有些州规定的义务十分严苛 , 如路易斯安那州要求犯罪者不仅要向执法部门报告 , 还要向学校校长甚至方圆 1英里的住户通知 。另外 , 犯罪者还应自费在 30天内以邮寄的方式通知指定区域的居民 , 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告两次 , 提醒民众注意自己是性犯罪者 。法院也可要求犯罪者以其他方式如举牌 、发送传单 、衣服标示等方式告知公众 。 (2) 社区公告制 。这种规定要求中央登记处将收集到的犯罪者资料 , 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向社区公告 。有些州规定 犯罪者所登记的资料是保密的 , 只限于执法机构或与儿童有关的机构如学校使用 。还有的州规定 , 只有当居民或特定单位申请查询时 , 才能提供犯罪者资料 。但也有些州甚至规定可以完全向民众公开 , 民众可通过免费电话或者上网进行查询 。例如 , 密歇根州在 1999年 2月就把所有犯罪者的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布 , 鼓励民众查询 。美根法案虽然有控制犯罪的实际作用 , 但自实施以来引发了重大争议 , 按美国学者克合的归纳 , 这涉及两类问题 。
一是有关犯罪登记公告 “是否为刑罚 ”的争议 。美根法案触动了一系列的宪法和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 。按照美国宪法规定 , 不得制定追溯既往行为之法律 , 并且不能因同一罪行对人进行两次处罚 。另外 , 禁止制定残忍异常的刑罚 。那么 , 美根法案是否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呢 ? 对于这些争议 ,法院一般是通过考察美根法案所规定的登记公告制度是否属于刑罚进行判断认定 。如果被认定是刑罚 , 则有违宪之虞 。但多数法院都认为 , 美根法案所规定的制度是对犯罪人治疗性的行政措施 , 而并非惩罚性的刑罚措施 , 因此也就不存在违宪问题 。但是有少数法院认为 , 虽然美根法案的本义是行政措施 , 但其具体制度具有刑罚性 。因为登记公告制度是由刑事判决所引发的 , 而且有羞辱犯罪人之嫌 , 因此至少违背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溯及既往和 “一事不二罚 ”原则 。至于是 否属于残忍异常的刑罚 , 这些法院则认为 , 登记公告制度符合法律上的罪刑相当原则 , 并不违宪 。
二是与 “是否为刑罚 ”无关的争议 , 主要包括美根法案是否违背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隐私权 、迁徙权保护条款以及正当程序条款 。对于第一个争议 , 多数法院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认为 , 虽然犯罪人的隐私权和迁徙权在客观上受到了限制 , 但是这种限制是为了公众利益 , 而这种公众利益应当高于犯罪人的个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 , 有些法院在处理涉及迁徙权争议的案件时指出 , 虽然客观上犯罪人的迁徙权受到了限制 , 但是这种限制主要来自民众的干涉 , 而并非来自政府的干涉 , 因此并不违宪 。对于第二个争议 , 多数法院认为这属于程序性问题 , 虽然登记公告程序与刑罚无关 , 但是这毕竟侵犯了性罪犯的个人权利 , 因此也要符合正当程序 。所以性犯罪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美根法案的规定 。考虑到美根法案引发了众多争讼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 1998年 2月决定暂不受理这种案件 。犯罪者尤其是性犯罪者的高再犯率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如何在矫正罪犯和减少再犯率之间取得平衡 ,如何在预防犯罪前提下也尊重犯罪人的尊严 , 也许是美根法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 , 这个问题至少在今天还没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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